(2017年5月25日天津市静海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持和加强天津市静海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与本行政区域的原选区选民的联系,保证人大代表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履行好代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通过选举产生,代表本选区选民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是“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基础,是自觉接受选民监督的具体体现。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要通过多种形式,保持与原选区选民的联系。
第三条 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
(一)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宪法、法律和法规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向选民通报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情况,听取选民对本行政区域及辖区内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了解选民的愿望和要求。
(三)征求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的意见。
第四条 代表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联系选民活动。
(一)区人大常委会每年集中组织代表联系选民活动。每次活动由乡镇代表组和区直代表组按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做出具体安排,为代表联系选民提供条件,做好服务。
(二)乡镇代表组可通过选民接待日集中接待选民、召开选民座谈会、深入选区走访等方式,组织代表联系选民。
(三)代表个人可通过联系卡、公开电话、深入走访等方式,保持与选民经常性的联系。
第五条 代表在联系选民活动中,要广泛听取、认真归纳整理选民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对于选民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者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通过多种渠道,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要注意总结联系选民工作的经验,不断拓宽联系选民的渠道,提高联系选民工作的实效。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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