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狗体育,十大博彩信誉

   
您当前的位置 :静海人大委员会 > 机关建设 > 规章制度 正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6-28

  (2017年5月25日天津市静海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天津市静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规范任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应当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员:

  (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任免本届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二)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由主任会议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代表中提名,任免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三)由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人员:

  (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二)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的主任、局长等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国家审判机关的人员: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国家检察机关的人员: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提请人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区人民政府的主任、局长等组成人员。

  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前款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其所在机构经批准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任命相关人员的职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任职期间去世,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原提请人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区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区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决定代理检察长,分别由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检察院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辞职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区人大常委会接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应当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区人大常委会的职务。

  第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的,其担任的区人大常委会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区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可以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由它任命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人员的职务。

  主任会议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前款所列人员的撤职案,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前款所列相关人员的撤职案。

  区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第一款所列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书面议案,并说明理由。提请任命职务的,应当附送拟任命人员的个人情况材料。提请任命新设机构领导人员的,应当附送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提请撤销职务的,应当说明撤职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以前提交,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交的,应当向主任会议说明。

  第十五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应当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拟任命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有关部门应当将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说明。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拟任命人员到场,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发现拟任命人员存在可能影响任命的重要问题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中止审议,交有关机构调查、核实情况。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前,提请人要求撤回人事任免案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人事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方式,可以使用电子表决器。表决撤职案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区人大常委会表决人事任免案,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人事任免案,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但不得另外提名任免他人。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已通过任命职务的人员颁发任命书,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人员,决定任命的副区长和代理职务除外。

  任命书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可以按照会议安排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履职发言。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和撤销有关人员职务的时间,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人事任免案以前,有关机关不得通知拟任免人员到任或者离职,不得以拟任职务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人事任免案后,以区人大常委会文件通知有关单位,并及时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静海区人大常委会 联系电话:022-68612135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 邮编:301600
津ICP备170089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