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是天津市静海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天津市静海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从区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区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与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区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
(六)监督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九)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的主任、局长等组成人员的任免;
(十)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十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由它任命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人员职务;
(十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三)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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